浙江科技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品行端正、学风优良、学业良好、能力突出、全面发展、智力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品德素质评价、学业素质评价、发展能力评价为一级评价指标。在一级指标下设立二级指标及若干观测点。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的构成、比例和计算方法
(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包括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发展能力素质成绩。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满分100分,评价比例:品德素质评价占15%,学业素质评价占70%,发展能力素质评价占15%。
(3)计算方法:综合素质评价总分=品德素质评价总分×15%+学业素质评价分×70%+发展能力素质评价总分×15%。
(4)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五条 综合素质评价时间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所有加分项佐证材料(需学生提供的部分)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超出提交时间段,不予以受理。
第二章 指标体系及测评项目
第一节 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 品德素质评价内容和方法
品德素质评价主要考核思想表现、文明守纪、学习态度、班团工作、社会责任五大观测点,各观测点均不得超过20分,也不得低于0分。品德素质评价总分100分,每个观察点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观测点考核“优秀”为18-20分,“合格”为14-16分,“不合格”为0-8分。
“优秀”观察点这一栏评分标准为有一项记18分,有两项记19分,有三项及以上记20分。“合格”观察点这一栏无特殊情况全部为15分。“不合格”基础分为8分,具体扣分见表格;
(一) 思想表现分值对照表
“优秀”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计分标准:有一项记18分,有两项记19分,有三项及以上记20分 |
计分标准:“不合格”分值为8分,具体扣分见表格 |
计分标准: “合格”为14-16分 |
一学年青年大学习不少于20期,并满足下列要求的任意一项: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大学一年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大学二年级被列入党员发展计划 2、积极参加团日活动,所在团支部获评校级以上先进团支部等荣誉 3、积极参加防疫或亚运会志愿服务工作或卡尔马克思杯 4、学校其他部门通报表扬 |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 (-8分) 2、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8分) 3、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 (-8分) 4、从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8分) 5、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8分) 6、有违法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8分)
|
“合格”观察点可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评定三个等级,分别加分14分、15分、16分,这一栏无特殊情况可全部为15分 |
备注:1、上述个人有符合“不合格”情况之一,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 2、或在所评学年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的内容涉及学生思想表现情况)的,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在“合格”基础分14分基础上予以减分。每符合一项减2分,减至合格最低分9分 |
(二) 文明守纪
“优秀”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计分标准:有一项记18分,有两项记19分,有三项及以上记20分 |
计分标准:“不合格”分值为8分,具体扣分见表格 |
计分标准: “合格”为14-16分 |
1、学生所在寝室月卫生检查成绩曾获优良等级 2、有助人为乐和学术诚信事迹的表现(有相关报道) 3、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云战役打卡通报表扬等) 4、全年无违纪违规及通报批评等处分 |
1、有违法犯罪行为 2、有学术诚信失范行为 3、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4、一学年内受到学校、学院或有关部门1次以上通报批评 5、擅自在校外住宿 6、晚归(非主观原因除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7、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 |
“合格”观察点可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评定三个等级,分别加分14分、15分、16分,这一栏无特殊情况可全部为15分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文明守纪观测点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在“合格”基础分14分基础上予以减分,每符合一项减2分,减至合格最低分9分:1、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在学年内有月评定记录不及格的;2、缴费、还贷等有失信或违约记录的;3、在寝室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或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4、诱导或无视他人违纪行为发生的。5、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学习态度
“优秀”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计分标准:有一项记18分,有两项记19分,有三项及以上记20分 |
计分标准:“不合格”分值为8分,具体扣分见表格 |
计分标准: “合格”为14-16分 |
1、 学习刻苦认真,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较上学年上升幅度超过同专业年级人数10%,或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前30%; 2、 所在班级学风优良,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等荣誉的; 3、 积极利用图书馆资源,本学年全部学生图书借阅数量≥6册; 4、 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后50%,但学习自觉性高、主动性强、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自习、专业竞赛和各级各类学术报告或活动的; 5、 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不合格”: 1、 本学年有无故旷课、迟到、或带早餐进教室等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基准分8分,每旷课2节扣1分,扣完为止,有迟到、带早餐进教室现象每次扣1分)
|
“合格”观察点可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评定三个等级,分别加分14分、15分、16分,这一栏无特殊情况可全部为15分 |
备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习态度观测点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在“合格”基础分14分基础上予以减分,每符合一项减2分,减至合格最低分9分:1、所评学年违反《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等制度,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2、无特殊原因,不能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报告或活动。3、因主观不努力,导致学年内受到学业预警的。 |
(四) 班团工作
“优秀”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计分标准:有一项记18分,有两项记19分,有三项及以上记20分 |
计分标准:“不合格”分值为8分,具体扣分见表格 |
计分标准: “合格”为14-16分 |
1、 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副部长(或相当职务)及以上干部(需出具指导或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2、 担任班级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心理委员等职务(以上学生干部须积极组织学生活动、校际活动或国际交流活动,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3、 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 |
1、 学生干部被选用单位或主管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的,该项目评为“不合格”。
|
“合格”观察点可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评定三个等级,分别加分14分、15分、16分,这一栏无特殊情况可全部为15分 |
备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班团工作观测点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在“合格”基础分14分基础上予以减分,每符合一项减2分,减至合格最低分9分:不关心集体,多次不参加校、院、班级相关集体活动的(校、院、班级类别每符合一项减2分)。(由学院学工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认定) |
(五) 社会责任
“优秀”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计分标准:有一项记18分,有两项记19分,有三项及以上记20分 |
计分标准:“不合格”分值为8分,具体扣分见表格 |
计分标准: “合格”为14-16分 |
1、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含校内勤工助学) 2、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志愿(公益)活动 3、 积极参加各级义务献血的; 4、 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活动、实习时间累计超过2周(教学安排的专业实习除外); 5、 参加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项目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新冠”肺炎防疫,参与亚运会志愿服务工作)。 |
主观原因拒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公益)服务的,该项目评为“不合格”。 |
“合格”观察点可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评定三个等级,分别加分14分、15分、16分,这一栏无特殊情况可全部为15分 |
第二节 学业素质评价
第六条 学业素质评价以学生在考核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计算依据,所修全部课程(以学院教务提供的名单为准)都纳入到学业素质评价范围,学业素质评价占总分的70%。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素质评价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交换生学业素质评价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节 发展能力评价
第七条 发展能力评价是指学生在自主学习、社会实践、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和文体特长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素养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术科技、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及其他素质拓展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
第八条 发展能力评价由自主学习、社会实践、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和文体特长组成。发展能力评价满分为100分。
(1)自主学习能力(0-20分):
观察点 |
分值 |
备注 |
生涯规划:积极参加各级职业生涯规划竞赛 |
5分 |
校赛参赛及获奖 |
青年大学习。(需附学习证明截图) |
3-5分 |
一学年内完成青年大学习25~30期的,加3分;30期以上的,加5分 |
学科竞赛:积极参加除职业生涯规划竞赛外的学科竞赛 |
见备注 |
完成参赛过程,A类学科竞赛加9分;B类加6分;C类加3分;需提供佐证材料 |
特色班(特色培养) |
2分 |
每完成一门2分 |
辅修课:积极报名参加辅修课 |
2分 |
每完成一门2分 |
参加学术讲座报告、积极参加各类讲座报告 |
1分 |
每次1分,限加10分。根据主办方名单或综测小组认定。 |
专业(职业)技能:积极拓展专业(职业)技能,考取相关证书 |
|
见附表 |
外语学习:参加大学英语三级、四级、六级、托福、雅思、德福、法语等语言考试 |
|
见附表,同类证书得分就高取值,不得重复累加 |
外语学习、专业(职业)技能 附表 |
外语 |
CET四级、雅思6分,托福90分,加5分; CET六级、雅思6.5分、托福100分,加10分; tcf/tef B2及以上加5分、delf B2或者dalf C1及以上加10分 |
计算机 |
省二级5分,省三级10分;国家二级10分,三级15分 |
普通话 |
二乙2分,二甲3分,一乙5分,一甲10分 |
心理咨询师 |
三级2分,二级5分,一级10分 |
职业认证 |
专业非相关3分;专业相关 5分 |
KAB\SYB |
3分 |
其他证书 |
驾照、毅行证、公司培训证书、党校结业证书等不加分 |
|
|
|
|
自主学习能力备注:
1、关于学科竞赛项目排名第二以后者按照主要负责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7,0.5,0.3,0.2,0.1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竞赛类别、等级以学校认定为准。如无法认定团体项目排名,经团队成员或指导老师同意,根据公式计算:实际分值=(分值*调节系数之和)/团队总人数
(2)社会实践能力(0-20分):
观察点 |
分值 |
备注 |
暑期社会实践:积极参加不少于一周的社会实践,并获集体或个人校级及以上奖项 |
5分-10分 |
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并提供盖章证明可加,5分;获校级奖项加7分,校级以上奖项加10分(项目分值不累加) |
公益活动:多次参加支教、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 |
5分-10分 |
参加公益活动并提供盖章证明可加5分,参加社会影响较大的加10分(如“新冠肺炎”防疫工作2分/次,最高10分,其余项目分值不累加) |
积极参加除暑期社会实践外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获校级及以上奖项 |
5分-10分 |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供盖章证明可加5分,获得校级党委、团委等职能部门荣誉,加7分;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加10分(项目分值不累加) |
积极参与亚运会志愿服务 |
5-20分 |
报名亚运会志愿者,可加5分;参加相关培训,可加10分; 成功入选亚运会志愿者,并参与志愿服务,可加20分。 |
(3)组织交流能力(0-10分)
观察点 |
分值 |
备注 |
获得院级及以上先进等荣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星级)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或参与运动会及迎新晚会等学院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等 |
2分-10分 |
一星志愿者加2分,二星加3分,三星加4分,四星加5分;院级荣誉3分,校级荣誉5分,省级荣誉10分; 同一类项目或荣誉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算。集体获奖的个人可累计加分。 |
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军训先进集体或个人 |
5分-10分 |
(4)创新创业能力(0-100分)
1、学科竞赛
获奖等级 |
分 值 |
A类 |
B类 |
C类 |
国家级 |
特等奖 |
64 |
56 |
40 |
一等奖 |
56 |
40 |
32 |
二等奖 |
48 |
32 |
24 |
三等奖 |
40 |
24 |
16 |
参赛奖 |
24 |
16 |
8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一等奖 |
40 |
32 |
24 |
二等奖 |
32 |
24 |
16 |
三等奖 |
24 |
16 |
8 |
参赛奖 |
16 |
8 |
6 |
地市级 |
特等奖或一等奖 |
28 |
24 |
16 |
二等奖 |
22 |
16 |
12 |
三等奖 |
16 |
8 |
8 |
参赛奖 |
10 |
6 |
4 |
校级 |
一等奖 |
16 |
12 |
8 |
二等奖 |
12 |
8 |
6 |
三等奖 |
8 |
6 |
4 |
参赛奖 |
4 |
|
|
注:学科竞赛清单及类别参考每学年教务处提供的竞赛一览表,不在一览表中的竞赛,需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加减分疑义表,由学院综测小组统一讨论答复,多人参与的集体项目具体加分标准细则见创新创业能力备注。
2、科技立项、论文著作、知识产权、创业及其他
1科技立项 |
国家级 |
项目负责人 |
32 |
省级 |
项目负责人 |
16 |
校级(春萌计划) |
项目负责人 |
5 |
2论文及著作 |
三大索引 |
第一作者 |
40 |
一级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30 |
二级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16 |
其它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12 |
3知识产权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0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
第一专利人/第一著作权人 |
16 |
4创业 |
注册公司并开展运营 |
法定代表人 |
32 |
5产品(成果)、 软件、课件 |
技术成果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40 |
新产品、软件、课件推广 |
第一开发人 |
16 |
创新创业能力备注:
1、项目排名第二以后者按照主要负责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7,0.5,0.3,0.2,0.1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如无法认定团体项目排名,经团队成员或指导老师同意,根据公式计算:实际分值=(分值*调节系数之和)/团队总人数
2、个人专利,申报人、专利权人务必都是学生本人,如为单位署名,务必是浙江科技学院。
3、竞赛类别、等级以学校认定为准。
(5)文体特长(0-20分)
等级 |
全国 |
省 |
市 |
校 |
特等奖(破纪录、第一名) |
+20 |
+10 |
+7 |
+4 |
一等奖 |
+15 |
+8 |
+5 |
+3 |
二等奖 |
+10 |
+6 |
+3 |
+2 |
三等奖 |
+6 |
+3 |
+2 |
+1 |
参赛奖/鼓励奖 |
+3 |
+1.5 |
+1 |
+0.5 |
注:(1)体育类省级获奖可以考虑到前8名,第1名为一等奖,第2-4名为二等奖,第5-8名为三等奖。
(2)各类团体项目取得名次者(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除外),该团体参照同类的个人加分。
(3)因同一项目或类别在同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计。
(4)文体特长类竞赛项目等级由体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5)亚运会志愿者证书+0.5分,获得优秀志愿者加1分,二者不累加。
(6)运动会方阵表演及迎新晚会表演等公益性活动演职人员加0.2分。
(7)参加省抽测学生在综合测评可参照文体特长获奖加分(0-20分)。参加省抽测学生五项素质测试成绩达到合格者(60分及以上)参照省级参赛奖加1.5分,达到优良者(80分及以上)参照省级二等奖加6分。如遇特殊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商定。
第九条 发展能力评价同一加分依据不得重复使用,以最高分数计算,发展能力评价总分以100分为限。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评价程序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的实施。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年级辅导员、教务员和各班班主任组成。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班综合素质评价在班主任主持下进行,首先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到会人数一般需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3。大会主要阐述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评价办法以及产生7-9名学生代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价实施小组,参与评价工作(班长、团支书不参加推选,直接进入小组,另再由全班学生直接推选5-7名同学参加)。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每年6月中旬前布置本学院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等具体事项,次学年开学初的四周内基本完成各项评价,从而全面完成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各班级对各项分值认真统计后,将结果登记在《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一览表》上,计算出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并排出名次,同时在班级内进行第一次公示(3天),在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名后上报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十四条 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通过后,将结果上报校学生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在班级和全院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一周),在公示截止时间前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或校学生处反映意见,二级学院和学生处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学院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班级(专业)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将根据学院及专业特点预先确定自主加减分项目,项目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同时,项目内容每学年开学初向本院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班长或团支书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凡是以勤工俭学形式获得报酬的活动一律不加分。
第二十条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价实施小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奖励分、扣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学生评价结果、各项目奖励分、扣分原因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
(1)各班或同级同专业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奖评优。
(2)学院在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确定获奖人选和比例。学校鼓励学生提高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并列的,按照学业素质评价成绩高低进行排序,学生成绩高者享有评奖评优的优先权。
(3)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由学院组织实施,报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自2015-2016学年起开始实施。若在综合测评中遇到疑义,由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学院,由学院综合测评考评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