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位置: 首页 > 特色专区 > 规章制度 > 正文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标志性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01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标志性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

2015年9月17日

浙江科技学院标志性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总体实力和水平,加快落实更名大学关键性科研指标,推动“实干进位”,激励广大教师潜心投入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综合改革,经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标志性科研业绩的界定

本办法中的标志性科研业绩主要包括: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4.授权的发明专利及标准。

二、高层次科研项目业绩奖励

高层科研项目立项,按照纵向科研计划立项文件为准,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类别

奖励项目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项)

国家级重大项目

科技部重大项目或科技部科技项目单项到校科研经费≥500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杰青项目、优青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15

国家级重点项目

科技部重点项目或科技部科技项目单项到校科研经费≥250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8

国家级一般项目

省部级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教育、军事单列学科)一般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少于250万的科技部科技计划非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教育、军事单列学科)青年项目;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级的科研项目;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杰出青年团队项目

4

国家级小额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项目、小额资助项目,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

2

省部级一般项目

省(部)级科技、人文社科研究一般、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副省级重点以上项目

1

说明:

1.以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如项目第一负责人非我校教师的,由我校排名第一的教师负责分配。

2.以浙江科技学院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立项资助的课题项目,本校教职工的项目奖励额度按进入学校财务的项目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进行计算。

3.科研项目奖励金额,项目立项当年奖励40%,项目完成验收当年奖励60%。未能按时结题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60%奖励。

三、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业绩奖励

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业绩奖励标准见下表:

奖励类别

奖励金额(万元/篇、部)

《NATURE》、《SCIENCE》杂志正刊论文

50

SCI一区收录

3

SSCI收录(影响因子≥1.0);浙江大学Top100期刊论文;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 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现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

2.5

SCI二区收录;浙江大学Top850期刊论文;SSCI收录 (0.5≤影响因子﹤1.0);人文社科一级期刊;A&HCI收录;光明日报和人民日报理论版等学术专版、《求是》杂志发表2000字以上文章;新华文摘部分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收录(收录超过3000字或两个版面);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省部级现职党政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

1

其他SCI收录;EI-JA收录;SSCI收录 (影响因子﹤0.5) ;国内其他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其他一级期刊;CSSCI期刊论文。

0.5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SCD收录论文;浙江科技学院学报。

0.1

说明:

1. 《NATURE》、《SCIENCE》杂志正刊上发表论文,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第二单位40%、第三单位30%、第四单位20%、第五单位及以后10%予以奖励。

2.以上奖励的学术论文、论著与研究报告,除特别说明的外,均以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英文名字Zhe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

3. 本校在读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及访问学者)为第一作者的合作论文,如果导师为通讯作者,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则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按相应奖励额度计算。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的40%予以奖励。

(1)导师为论文通讯作者,本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

(2)导师为第二作者的,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

(3)本校教职工在做访问学者与攻读硕士、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本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所发表的论文的。

4.表中所涉及的期刊论文均指在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在子辑、增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及会议论文。

5.SCI一、二区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公布的JCR分区表;SSCI影响因子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发布的收录期刊及影响因子一览表;浙江大学Top100、Top850期刊目录参照浙江大学最新版,一级期刊、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参照《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CSSCI期刊论文执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最新标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和浙江大学期刊目录(最新版);SCD(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收录论文(含著作)参照武书连发布;一级出版社参照浙江大学发布的一级出版社名录(最新版)。期刊标准均以论文、论著发表当年为准。

索引简称说明如下: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EI-JA:工程索引,表中的EI-JA收录论文是指[EI]核心版(EI-C)收录的正刊学术论文,不包括非核心版(EI-P)收录论文。

6.同一篇论文、专著、报告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浙江科技学院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与奖励办法》执行。

五、授权的发明专利与标准

以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和第一主导制定单位,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制定的各级各类标准,除按照规定获得国家、省市有关奖励外,学校给予的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类别

奖励金额(万元/项)

国际发明专利授权

1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0.5

国家标准

1

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

0.8

六、几点说明

1.各类业绩奖励由科研人员网络填报并提供支撑材料,各部门分类汇总上报,科研处负责审核并校内公示,由计财处复核发放,项目成果负责人可根据贡献率大小进行分配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没有列入本奖励范围的科研业绩,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制定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3.对虚报或涉及学术不端的成果,经核查属实的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涉及或未明了的特殊情况,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认定后报学校相关决策机构审定。《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院科〔2013〕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印发

版权所有 © 浙江科技大学  JGXY@zust.edu.cn 浙ICP备11051284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616号

地址:浙江 · 杭州市留和路318号 邮编:3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