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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01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

2015年11月23日

浙江科技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学校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和分配的管理,妥善处理学校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部门(单位)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办学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种教育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入。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求和实际能力,发挥学校科技和人才的综合优势,积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加强宏观调控,对各创收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学校计财处对取得的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实行集中核算和管理,并按本规定对收入进行分配。

第六条 各单位因开展社会服务涉及的收费事项,必须事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提交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的申请报告(包括服务项目与内容、服务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等)和经费收支预算。经学校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教育收费相关规定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或备案,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七条 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出具正规的统一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外购票据、非正式收据收费或使用党、政印章收费,以及不开票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方式收费。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对外租赁、出借和处置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必须按《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类有偿社会服务收入须严格遵守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和管理,并按本规定进行分配。严禁各单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各单位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乱收费等行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及处置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若有违反,没收全部所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和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 各举办单位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类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如需上交上级部门或为上级部门代收的,须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并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类有偿社会服务收费“管理费”的减免必须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进行减免。

第三章 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在社会服务收入分配上,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按成本计提有关费用,同时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结余留用、发展事业。

第十四条 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内容包括学校有形的房屋及建筑物、场地、仪器设备占用费、水电费、材料费、差旅费、课时酬金、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无形的“浙江科技学院”冠名(使用)费等项目,成本开支不得挤占单位预算经费。

第十五条 各类收入的分配

序号

收 入 项 目

举办单位(%)

学校(%)

1

成人与继续教育技能+学历人才培养、成人学历教育

按学校《成人与继续教育“技能+学历”人才培养教育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

高教自考、非学历教育及培训

按学校《高教自考本科专业沟通衔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

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等考试

100

0

收支有结余,则由学校统筹使用

4

学校与相关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考证等报名费及考务费收入

80

20

5

面向社会人员和在校学生的各类考试报名费、代办代理手续费收入

80

20

6

辅修生、旁听生、进修生

80

20

7

在校生办班收入

100

0

仅针对本校学生举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按成本收费,并报

教务处审核。

8

学校房屋、场地、设备等出租收入

0

100

按省财政要求须全部上缴国库。

9

体育场馆等设施对外提供开放、

服务收入

60

40

10

打印、复印收入

50

50

仅对学校内部单位

11

网络(上机)服务收入

50

50

12

对外提供加工或服务、项目设计等收入

80

20

13

来华留学生培训与教学

按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高考阅卷费

承担上级各项阅卷教务支出,支出结余结

转下年使用

15

凡在上述各项中未列入的社会服务收入项目,参照同类或相近项目执行,无法

参照的,报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分配项目说明:

(一)所有社会服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税费,税费由举办单位承担或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基数为收入总额数。

(三)按比例分配到各举办单位的经费均为公款,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费用报销按《浙江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四)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积极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增加收入,所得收入扣除各项成本开支后的结余,用于补充学院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经学校批准也可用于绩效工资发放和教职工福利等支出,但须统一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和依法纳税,并经本单位教代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五)科研经费的分配按学校科研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六)成人与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各项收入参照学校成人与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学费等收入分配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核减额的1%提取款,用于审计业务支出;校内各项招标收入资料费,用于招投标业务支出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学院服务收入分配暂行办法》(浙科院财〔2010〕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上级有专门规定分配办法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计划财务处。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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