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位置: 首页 > 特色专区 > 规章制度 > 正文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01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

2015年9月17日

浙江科技学院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与奖励办法

为促进学校高层次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落实更名大学关键性科研指标和学校“实干进位”精神,进一步推进科研综合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申报高层次科研成果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对象

1.经教师个人申报、学院(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通过,每年滚动筛选一批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列入学校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范围,学校将予以资助。

2.被列入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培育奖项,学校将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全方位支持。

3.重点鼓励本校教师联合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高水平科研奖项。

4.凡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报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均纳入本办法培育与奖励。柔性引进人员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视同我校人员。

二、培育形式

1.列入学校培育的省部级及以上奖项,主持人缺乏足够科研经费作为支撑的,学校将在发明专利申报、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成果鉴定、成果登记等方面予以资助。

2. 学校制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计划表》,每年年底组织填报,学校和科研管理部门将跟踪并滚动更新学校高层次科研成果奖申报情况,每年两次与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的学院和项目主持人逐一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积极邀请科研奖励主管部门领导、专家来校,为列入培育的科研奖项负责人开展申报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培育与奖励标准

1.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申报和培育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对纳入培育范围的,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给予0.3万元研究经费资助;进入省部级一等奖评审答辩程序的给予5万元研究经费资助;进入国家级奖评审答辩程序的,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支持。

2.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对获奖个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奖项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额度(万元)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200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50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

特等奖

50

一等奖

30

二等奖

20

三等奖

10

教育部高校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特等奖

40

一等奖

20

二等奖

10

三等奖

5

四、几点说明

1. 高层次的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其它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奖,获得国家奖推荐申报资格后,对应省级一等奖;没有获得国家奖推荐资格的,经科研处组织认定后,一等奖对应省部级二等奖、二等奖对应省部级三等奖予以奖励。王力、陶行知、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霍英东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照省部级二等奖标准执行。副省级奖一等奖、二等奖对应按照省部级二等奖、三等奖予以奖励。

2.学校积极鼓励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报高层次科研成果奖。若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按照第二完成单位的40%、第三完成单位20%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单位排序减半递减,依次类推给予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按照第二完成单位30%、第三完成单位15%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单位排序减半递减,依次类推给予奖励。获奖个人或团队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奖金个人所得税。

3.对虚报或涉及学术不端的科研成果奖,经核查属实的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涉及或未明了的特殊情况,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认定后,报学校相关决策机构审定。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印发

版权所有 © 浙江科技大学  JGXY@zust.edu.cn 浙ICP备11051284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616号

地址:浙江 · 杭州市留和路318号 邮编:310023